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8〕8号)

作者: 时间:2018-03-26 点击数: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闽财购函〔20188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及从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下简称“通知”)等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

社会中介机构在福建省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办理网上登记,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已完成网上登记但未达到通知规定应当具备条件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专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监控设备图片等信息补充登记工作。逾期将取消或暂停不具备代理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下简称“政采公开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已按要求完成网上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下简称“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登记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的,将视情形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暂停一定期限的政采公开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二、规范代理机构委托行为

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代理机构登记状态,严禁委托代理机构名录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监管部门监管意见、投诉检举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通过一定的内部程序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应使用政采公开系统从中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同时作好记录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确需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的,应作好会议记录,并将相关纪要上传政采公开系统。

采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档案保存移交、质疑答复、代理费用支付等具体事项。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也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要求代理机构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应随采购文件一并在政采公开系统进行公开。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应由采购人支付的费用变相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三、规范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专职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组织采购活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专职人员综合素质和从业能力。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使用政采公开系统规范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在代理过程中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建议其及时改正并留存相关记录。

四、加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除通知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不按要求使用政采公开系统办理的政府采购业务、违规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等行为,重点关注同一代理机构代理同一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多次被投诉检举成立后仍长期受托、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频繁变动等情形,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及时共享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并加强结果运用。

 

 

 

                                    福建省财政厅        

201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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